移民

跨国经理和管理人员(EB-1C)

当雇主希望外国员工在国外工作担任美国公司的EB1跨国经理和管理人员移民时,外国雇主与美国雇主之间必须存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关系。当美国雇主 为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实体的一家附属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时,存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关系。为了按照规定(EB1C)建立一种符合资格要求的关系,申请 人必须表明,国外雇主与美国雇主是同一雇主,或有关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处。

  • 申请雇主必须是美国雇主。

  • 作为在外国雇佣该当事人公司的附属公司处,或子公司或同一公司,必须已从事业务至少1年时间。[1]

  • 当事人必须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经理职能还包括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的主要功能,且受益人不一定要做大量的直接报告。

美国雇主可申请表格I-140以将外国人归类为跨国管理人员或经理。该归类不需要申请劳工证。美国的未来雇主必须以声明书的形式提供一份工作邀请,以说明该外国人从事经理/管理工作。这类声明必须明确描述该外国人的职责。

诚邀您的咨询

在Gary J. Kim律师事务所,我们对为每一个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深感自豪。我们深知解决难题时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为此,我们会始终全程与您并肩而行,陪您共渡难关。安排免费前期咨询,请电话联系(213) 427-6262或在线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