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

条约贸易商签证(E-1/E-2)

条约贸易商签证(E-1签证)和条约投资人签证(E-2 签证)的发放对象为与美国签订“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的公民。从事大型国际贸易业务的个人,或在美国业务进行大型投资的投资人(或其员工),可获得此类签 证。仅发给澳大利亚公民的不同签证是E-3签证(E-3D签证是发给E-3签证持有人配偶和子女的签证;E-3R签证发给返回的E-3签证持有人)。

(E-1)签证资格

  • 贸易商所在国必须与美国签订“通商航海条约”

  • 国际贸易量必须可观,且为“大型交易”

  • 所涉国际贸易的50%以上必须是在美国和缔约国之间往来

  • 贸易指在国际上进行的所有产品、服务和/或技术交易

  • 交易者目前必须是公司的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

E-1签证—员工

  • 必须是核心雇员,受雇为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或具有对公司有效运行至关重要的专业知识。普通技术工人或非技术工人不符合该要求。

条约投资人(E-2)

条约投资人(E-2签证)用于与美国签订《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的公民。在美国进行大型业务投资的投资人,可获得此类签证。仅发给澳大利亚公民的不同签证是E-3签证(E-3D签证是发给E-3签证持有人配偶和子女的签证;E-3R签证发给返回的E-3签证持有人)。

必须前往美国:

  • 发展其投入大量资金的公司,指导该公司的运营。

(E-2)签证的资格

  • 投资人必须是缔约国的公民。

  • 投资数额必须巨大,必须足以保证公司成功运营。在低成本运营公司的投资比例必须高于在高成本运营公司的投资比例。

  • 必须投资实际运营的公司。投机投资或闲置投资不适用。银行账户或其他类似证券未提交的资金不能视为投资。

  • 投资必须带来巨大的收益,能够影响美国经济。

  • 投资必定存在风险,且资金必须完全处于投资人的控制之下,这意味着投资公司资产担保的贷款不符合要求。

  • 如果是业务,则业务的至少50%必须由缔约国国籍的公民持有。

E-2签证员工

  • 必须是前往美国发展公司、指导公司运营的员工。非主要投资人的员工,必须是核心雇员,受雇为高级经理、行政主管或高度专业化技术人员。普通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不符合该要求。

居留期限

符合要求的条约投资人和员工在获发E-2签证之后,首次最长可获许居留两年。每次申请,可获得两年的延期。E-2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可申请的延期次数没有限制。所有E-2非移民签证期满或到期时,其持有人必须离开美国。

诚邀您的咨询

在Gary J. Kim律师事务所,我们对为每一个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深感自豪。我们深知解决难题时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为此,我们会始终全程与您并肩而行,陪您共渡难关。安排免费前期咨询,请电话联系(213) 427-6262或在线联系我们。